泰州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医改工作部署,从10月起,全省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并做到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改革编制和人事薪酬制度、加强医院监管和考核、强化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等“8个同步”,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医药价格改革是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根据市医改领导小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于10月底正式启动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1、改革动因
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是2005年制定的。十年来,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成本不断增加,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明显偏低。同时,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检验和大型设备检查的原材料价格下降,业务量加大,项目价格偏高,医疗服务价格关系扭曲,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矛盾突出,城市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占比高达45%左右。2010年以来,国家和我省不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价格改革上以实施药品零差率为切入点,进行补偿机制改革,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增加政府投入。2012年在15个县(区)和镇江市进行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2013年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从改革评估情况看,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基本做到了医院平稳运行、医保资金风险可控、患者个人负担总体没有增加。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省市级医院与县级医院的差比价不合理,造成部分患者逆向流动,不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果,必须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2、改革依据
在省物价局会同省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总体框架下,制定我市医药配套政策,予以全面执行。
3、改革目标
改革目标:改革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4、改革原则
基本原则:(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下同)按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补偿,并降低部分检验检查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2)分类指导,同步推进。列入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范围的所有公立医院同步实施,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保持合理差价。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二类医院指导价格。
(3)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举措,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4)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等改革政策配套实施。
5、改革范畴
泰州市区范围内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具体包括泰州市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泰州市口腔医院、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高港区中医院等。
6、改革内容
一是取消药品加成,合理补偿。改革前,城市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差价(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下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不超过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改革后,城市公立医院药品按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药品差价总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投入进行合理补偿。
二是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在按项目成本定价的基础上,试行按维持公立医院合理业务收入的目标价格定价机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提高诊察费、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部分项目、部分病理检查和部分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项目价格,其中,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和部分以设备为主的辅助操作项目价格。取消螺旋CT超层费、无陪护理等15个项目。
三是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对下放市级定价项目暂按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标准执行;对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34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四是控制并逐步减少公立医院部分特需医疗。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为10%,取消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再执行备案制管理,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
通过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初步理顺,检验检查价格偏高,诊察、护理、手术、传统中医价格偏低的矛盾初步得到解决。
7、关于诊察费设置问题
公立医院设立诊察费,诊察费中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项目纳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察费。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根据就诊内容实行分类制定,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捷通道,其中:在二、三级公立医院就诊的,分别按1元/次、2元/次收取。
8、关于价格改革中个人负担问题
此次价格改革是补偿机制的改革,注重医院、患者、政府之间负担的平衡。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差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解决。同时要求医院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控费。患者负担整体上不增加,特别是对涉及特殊群体的价格不调整,如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项目价格不调整,不调整项目达1625项,加上定价权限下放各市的不调整项目,超过30%以上。这次改革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次均费用有所减少,但也有少部分患者因治疗方式、个性化需求的差异、药占比低等原因,有可能个人负担会有所增加,如口腔治疗的患者。
9、关于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是价格改革与其他改革政策统筹推进。医药价格改革与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等改革政策协调实施。二是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采取综合措施,改革药品价格监管方式,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规范生产和流通经营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切实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减少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环节。推进临床合理用药,控制药品收入比例,逐步降低药占比。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卫生材料消耗占比,促使医院严格控制成本,加强执行情况监督与考核管理。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鼓励公立医院采用适宜的检验检查技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有效控制检验检查费用。三是加强价格监管。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开展医药价格大检查、畅通价格举报(电话:12358)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消费者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价格、费用、服务量等相关信息公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价格动态调整制度、医药价格监测制度、收费清单定期抽查制度,健全医院内部价格监管制度。建立检验检查价格专项动态管理制度,控制检验检查费用不合理增长。
10、关于改革中医保支付政策的调整情况
一是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发生的诊察费分别从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最高支付限额6元的标准进行报销,方便门诊费按实报销。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泰州市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床位费纳入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诊疗项目,由医保统筹基金按最高支付额度不超过40元/床?日,低于40元/床?日的床位费按实结付。三是其他新增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照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有关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医药价格调整咨询电话:12358
市人社局医保报销咨询电话:86606535
市卫生计生系统价格调整咨询电话:8639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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