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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上交礼金礼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6 点击数: A- A+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政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

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禁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礼品的若干规定》以及《江苏省<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实施办

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礼金包括现金,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加油卡、商品提货单、电子卡劵等各种支付凭证;礼品包括各种土特产、烟酒、高档耐用物

品、金银制品等物品。
第四条 严禁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及时退回的礼金、礼品,受礼人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本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党组织或缴入廉政账户、卡(

劵)廉政专柜。
第五条 受礼人将礼金礼品上交本人所在单位的,有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党组织办理上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受礼人将礼金缴入廉政账户、卡(劵)廉政专柜,有受理银

行出具缴款或卡(劵)上交手续。受礼人在上交之日起15日内填写《泰州市党员干部上交收受礼金礼品情况登记报告表》,将上交情况逐笔逐次报告本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

党组织。其中,市管县处级干部直接向市纪委报告。
第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如实上交、登记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接受礼金礼品上交、登记报告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保密纪律,建立专门档案,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各市(区)纪委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干部上交的礼金礼品登记和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纪委。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落实到实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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