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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和进一步规范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制度与风险防控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1 点击数: A- A+

各处(科)室:

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制度与风险防控机制,现结合医院实际,将相关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廉洁风险防控的要求重申如下:

1.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及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医院各项基础建设、装饰装修、维修改造、信息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代理、工程监理等,实施和管理处(科)室都要制订和完善项目确定、公示、招投标以及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防范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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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执行市纪委、检察院、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项目廉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与施工企业及各代(监)理等服务企业签订《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附件)。廉政合同与保证金的监督方:采取院内招投标的项目为医院纪委;在政府招标办招标的项目为上级纪委与检察预防部门。

3.坚持工程业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工程项目要设立廉政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任何人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私下进行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医院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规章制度。

4.工程建设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企业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旅游和各种名义的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在任何企业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的高档宴请及娱乐休闲等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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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工程建设相关人员,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与工程项目相关企业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旅游等提供便利。

6.工程各级各类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戚朋友等亲属参与或变相参与和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企业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以上重申的廉政风险防控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希望相关处室和部门务必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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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保证金制度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样本)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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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精神,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1.廉政保证金制度由医院与工程实施(施工)过程中相关企业,以签订廉政合同的方式予以落实,事先预留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作为廉政保证基金的制度。

2.廉政保证基金标准为:每标段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为5000元、50万元至200万元为1万元,200500万元为2万元,5002000万元为3万元,20005000万元为4万元,5000万元以上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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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政合同应于项目合同同时签订,并将其内容在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开工同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以加强监督检查,所签订《廉政合同》报送院纪委存档一份。

4.廉政合同的监督方:采用医院自主招投标、洽谈的项目,监督方为医院纪委;大型和重点工程项目在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的工程项目,廉政合同的监督主体为上级纪委和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4.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施工企业若发生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情况,经监督方确认后,扣除廉政保证金;没有发生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经监督方确认后,在工程质保期满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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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自觉性。关键要抓好廉政保证金金额的确定、廉政保证金设定与扣除方式、廉政合同的签订、对违反廉政合同行为的查处与证据固定等重点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实际效果。

6.加强监督检查,增强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严肃性。工程负责人是履行廉政合同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带头执行,而且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履行廉政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纳入医院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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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泰州市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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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泰州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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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等,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测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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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五)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加大对行贿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双方约定提留应付工程款中的    万元作为廉政保证基金。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施工企业若发生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经监督方确认后,工程建设单位可扣除廉政保证金。没有发生的,经监督方确认后,在工程质保期满时,与质量保证金一并返还。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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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负责人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及娱乐休闲等消费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旅游等提供便利。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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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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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休闲和旅游等消费活动。

(四)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形式的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形式的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缴纳的廉政保证金将被扣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建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给予乙方限制其进入泰州市建设市场的处罚,并以此不良记录列入本院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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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如有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医院纪委)负责监督,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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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督单位或部门各一份,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甲方纪委存档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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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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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单位(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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