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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住院医保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2024/09/09 点击数: A- A+


一、住院读卡

泰州市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及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可以直接读卡报销。

二、住院报销待遇

(一)起付标准

1.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800元。

2.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3.15日内因同一病种再次入院,免收起付标准。

4.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400元。

5.参保人员按照双向转诊要求就医的,由下级医院向上转诊,起付标准累积计算;由上级医院向下转诊,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6.按照医保规定已经备案的特殊病(如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住院与门诊起付标准合并计算,同一结算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800元。

(二)报销待遇

² 城镇职工医保

1.住院统筹待遇

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91%;

1.5万元以上至9万元(含9万元),报销95%;

9万元以上,报销95%。

(1)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类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经统筹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取消入院前一天门诊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政策。

2.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后,剩余部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其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起付标准为0元)。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

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

3.补充保险政策

(1)报销范围:

a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必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

b按规定治疗门诊特殊病、参照住院待遇报销的门诊费用中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c使用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载明的适应症但未纳入国家谈判适应症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产生的费用。

(2)报销比例:报销50%,一个医保年度内10万元封顶。

(3)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待遇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4)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²城乡居民医保

1.住院统筹待遇

1)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报销56%

2)按分级诊疗要求至其参保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报销66%

3)参保人员住院当日及前一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2.大病保险待遇

1)一般参保居民、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

2)医疗救助人员:起付线标准为5000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5000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80%的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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